1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 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 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 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一般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 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 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年 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 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 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 震动参数的第 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 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 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条。 3. 强制性条文 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 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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