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 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 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 在遭受预估的第一级水准地震影响时, 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 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震影响时, 可能损坏, 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 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说明】 GB 50023-95 标准是在 1977 年唐山大地震后发布的 77版鉴定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针对建造于 上世纪 90 年代以前的建筑, 在震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 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 考虑当时的经济、 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 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 G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