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程 序 一、节能专项验收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 市建委 节能办对节能专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工程,不出具节能专项验收合格报告。 二、节能专项验收人员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 任,成员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 施工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的技术员、 质检员、资料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和土建监理;设计单位的节 能设计人员组成。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标准 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 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 现行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小组组长主持节能专项验收。 2、各单位书面汇报工程建筑节能情况。 (1)建设单位书面汇报工程项目的概况。 (2)设计单位书面汇报有关建筑节能措施的设计情况。 (3
事项内容 (一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工程 (包括装 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二)2005 年 7 月 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 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 (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三)2006 年 11 月 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采用集中空 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 (四)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其中功能分区明确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 (五 )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工程。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条 件 (一 )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