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2009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 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 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 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 实际占有的 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 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
1 附件六: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 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 “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 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 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