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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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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次数: 283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法规文号】建质 [2003]82 号 【颁布日期】 2003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 2003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 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 各类登高作业、 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 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建筑工程特 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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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 [2003]8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 现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 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 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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