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行政规章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30 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 1996 年 9 月 2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 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1997 年 3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 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 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 出规定
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审核管理规定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号】 【标题】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6/10/16 【实施日期】 1997/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30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 提高建筑工程防火 抗灾能力 , 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 , 保障国家消防法律、 行政法规 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3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 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对新建、 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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