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 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设 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对于技术 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 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3、4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 度可参照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 [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确保建筑 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 (主编 )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 (2008年版 ),经审查,现批准颁布, 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 《建筑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 )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O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 [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 )的通知 ”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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