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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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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39号 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上 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 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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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 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14年 10月 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 6月 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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