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 2003 年 11月 12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2月 1日起施 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 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结合车间实际制定本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2. 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安全, 车间运营正常, 全体车间员工必须按要求 遵守本制度。 3. 全体车间员工必须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 严格遵守履 行制度内容。 4. 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鞋, 相关特殊工种还需穿戴保护 和防护用品。 5. 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不得在生产维修车间追逐、戏嬉、玩耍、打闹和 大声喧哗等。 6. 上下班工作时间内, 严禁在生产维修车间工作现场区域内吸烟, 使用 明火等行为。 7. 严禁无证、未经考核和允许驾驶车辆,严禁非因工作的需要擅自移动 和驾驶车辆。 8. 严禁在生产维修车间和厂区内试刹车,在车间和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 过8Km/h。 9. 严格按照维修设备操作规定来操作和使用设备, 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 设备损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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