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我公司对职工卫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所有的坐便器、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瓷砖.对于装修发生的十多万元支出,我公司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提出我公司应将此项支出并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我们认为此项装修费未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应缴纳房产税.对此双方意见不一.请问,装修费是否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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