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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5
建筑材料检验、见证取样规范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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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GB 175-2007/XG1-2009 (2009.09.01 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 定义和术语 GB/T 4131-2014 (2015.02.01 实施,现行有效) ; 水泥取样方法 GB12573-2008 (2008.08.01 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 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 点以 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2 ㎏。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简析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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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的介绍,提醒人们对放射性污染不容忽视,让人们了解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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