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 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 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 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说明】 我国在 89抗震规范就明确提出以结构安全性为主的“ 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三水准性能目 标,小、中、大震有明确的定量指标,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的破坏程度,在《建筑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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