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粤交路 [1998]38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 、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 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 1992 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 产赔偿、罚款标准》 (粤交公 [1992]261 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 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