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的, 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 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 可 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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