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江西省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第48次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会议指出,出台该规定是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江西省委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是加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勤政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项目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该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 保证建 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 《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 程规划核实认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 程设计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构 )筑物的体量、位置、 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 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 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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