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0 号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7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 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 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 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