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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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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0 号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7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 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 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 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

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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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评标办法(试行) 综合评估法 项目名称: 一、评标原则 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 7 名或以上单 数评标专家组成, 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 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赣水建 管〔 2010〕236号)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由 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 技术 商务组由 5名或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 报价组由 2 名经 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 1、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 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未通过资格审查 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 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 去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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