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 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 干问题的意见》(粤发〔 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 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 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 10%至 15%安 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 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 1 — 广州市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管理办法 (代拟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 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 ,维护被 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的合法权益,保障 我区征地补偿安置 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 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广东省征 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6 年修订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 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 [2017]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 “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