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试 行) 1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2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参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考核 评价。 2.1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 核评价评分 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 ,评分 70 分(含)— 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 ,评分 70分以下为不 达标工程(合同段) ,详见表 1。 表 1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序号 考核对象 总分值 达标等级 1 施工单位 100 70分以下,不达标 70(含)— 90分,达标 90分(含)以上,示范 2 监理单位 100 70分以下,不达标 70(含)— 90分,达标 90分(含)以上,示范 2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 考核办法 (送审稿) 二〇一三年三月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与工艺控 制,促进施工标准化工作常态化,根据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 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及有关要求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1年及以后开工的高速公路新建、 改(扩) 2 建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的原则, 通过考核推动施工标准化各项要求的落实,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 以日常考核为 主的方针,不影响施工生产,不停工迎检,不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廉 政规定。 第五条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考核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 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部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结合项目管理工作,对各施工标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