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1995年 12月 2O日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5]1235 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公 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 保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质量, 合理确定和有 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 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 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 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统一资格考试合格,通 过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公路工 程造价业务。 第三条 资格证书分甲、乙两个资格等级。持有甲级资 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 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 长大隧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持 有乙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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