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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30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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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年第 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 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 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 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对工程质量、 参建单位 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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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 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 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 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 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 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技术设 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符合 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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