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 (试行) 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 2006〕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 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 务能力,部制定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 (暂行)和《交通部公路 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 9 月 20 日前将填写后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见《交通部公路交 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报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司。 联系电话:( 010)65292772,传真:( 010)6529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年第 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 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 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 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对工程质量、 参建单位 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