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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江苏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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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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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67 号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已于 2010年11月8日经省人民 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 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 2 —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推进测绘事业 科学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 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 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 承揽 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 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 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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