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的飘窗、阳台应不应该计入建筑面 积,一直颇受购房者的关注。 《天津市建筑 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 则》即日起实施, 市域范围内, 除大型商业、 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 对其他各 类建筑物的飘窗、 阳台的设计标准进行了明 确规定。除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 台外,凡符合以下设计标准的都不计入建筑 面积,凡不符合标准的将根据不同部位按不 同方式计入建筑面积。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 窗。设计标准为: 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 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 0.6 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 2.2米。不符合条件的,按 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 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设计标
(1)阳台按结构形态分为凸阳台、凹阳台。 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连续对外开敞面 的阳台视为凸阳台; 只有一个对外开敞面 的阳台视为凹阳台; 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视为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 “复合型阳台 ”)。 双层高阳台 双层高阳台也是阳台,一律按阳台规范去规定 有柱阳台(无论凹凸) 对阳台(以阳台底板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12.0平方米的有柱阳台,均视为 架 空,无论其上盖高度如何, 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 面积。 凸阳台(无柱凸阳台面积超过 12㎡也计一半面积) 凹阳台 对无柱凹阳台或有柱 但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 12.0平方米的凹阳台,当其对外开敞面宽度 (阳台宽度)小于等于 2.0 米时,其凹入进深(取阳台结构板外缘至外墙外缘的垂直距离) 不应超过 2.0米;当对外开敞面宽度大于 2.0 米且小于等于 5.0米时,其凹入进深不应超过 2.40 米;当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