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5月 1 日颁布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充分发挥土地供 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京政发 [2005]15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 在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和备案阶 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 征收和占 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 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 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国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 11月 12日 国土资源部第 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 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 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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