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 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 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 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 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 第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 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 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的“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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