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A 公司 2005年 10月 5日应交营业税 10万元, 11月应交 营业税 10万元, A 公司 2005年 12月 5日缴纳营业税 15万元,(税 票所属期为 2005年 11月份),则 A公司 2005年 12月 5日多缴纳的 5万元是否可以抵扣 2005年 10月应交末交的营业税?如不能抵扣, 则多交的 5万元应如何处理? 第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 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的规定,可以将 A公司 2005年 12月 5日多缴纳的 5万元抵扣 2005年 10月应交末交的营业税,补缴差额 5万 元,但需按 10万元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第二: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 A公司 2005年 12月 5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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