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1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 2008年 11月 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 ,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 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 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