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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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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探讨 作者:纪长钦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并于 2007年 1月 1 日实施的《关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 号)(以下简称“ 186 号文”)第 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 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下称“土地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 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 发〔 2003〕89 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规定同时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下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实际上就是确

购房契税定新规:按建筑面积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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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BEIJING 产嘹望 北糸If 澈 r房I 场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 手房存量约为1亿平方米 但年交易量却不足200万平方米,远远低于上海、 广州等地每年~.'b2000万平方米的交易量。针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二手房市场成交量过低,商品房与二 手房供应结构矛盾突出的问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表示,今年下半年,本市将出台多项措施全 面激活本市二手房市场:简化一手房交易手续,尽量让交易双方在一个办事机构,一个工作窗13就能办理 完全部交易手续,加快交易效率;增多二手房交易的服务网点,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将使交易网点进到社区, 方便更多的房主参与交易;出台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扶持措施,让一些企业参与到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帮 助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形成规模效应;政府将定期发布 手房交易指导价,使其平均售价基本保持在3000 元至 5000元左右 构 税定撕舰 :拔圭j!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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