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 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 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 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 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 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 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