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8年 11月 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 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 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 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 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