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案例 (7) 来源:未知 作者: 书 记 员 王 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民终字第 8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健娜,女, 1962年 2月 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马里堡 西里 5号楼 4单元 402室。 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邹忠臣,男, 1965年 3月 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 1306号楼 1单元 6层 2号。 委托代理人张万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1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 2008年 11月 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 ,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 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 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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