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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25
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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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 对比合法分包中发包人就工程质量追究责任时的情况,可以看 出,发包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几乎是相同的, 因为在合法分包中, 承包 人与分包人同样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合同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 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 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但两种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不同: 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 订分包合同时, 须经发包方同意, 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 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 故分包合同就

建设工程价款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基于案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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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请求履行债务时,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但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效之抗辩时,仍要遵循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当在联营合伙体制中,一方之子公司能否向另一方主张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明确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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