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 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 2005〕7 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 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 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 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 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 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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