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7.28
青岛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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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工作, 明确工作责任,提高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果文件的可 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工程造 价咨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 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定到出具报 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造价咨询业务后必须逐项建立档案,并 登记造册,建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属于长期保管文件,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应当从组织、经济、管理等措施入手,按照集中 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标准, 以达到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档案 现代化管理水平,运用计算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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