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一直在司法实务界存有困惑,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施行,这个问题再次引起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概念、鉴定原则、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的依据及法院对鉴定的认证作了相关的阐释,以期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能有管中一窥之功。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 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 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 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 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 到 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 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 主张举证, 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 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 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 至庭审质证后结束, 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 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 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 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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