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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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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向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 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 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特殊建设 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人提交 给建设方,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全部相关档案的报告工 作由建设方负责。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 《中 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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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29 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 2014年 12月 15日由环境 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 12月 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以下称排污者)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排放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 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 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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