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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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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 因疾病 进行住院治疗的 ,等待期为 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 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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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 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 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下 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 80%的比例在保 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 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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