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1993年 11 月 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 工程质 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 区(以下简称 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被邀请 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批 准后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004修订) 2011-09-02 (1993年 11月 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 12月 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4年 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 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 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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