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首先,应当审查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 效力是法律以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 力。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实体问题,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重点。审判实践中,影响合同效 力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都作了 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有: (1)禁止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可以分 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但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 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后,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禁止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以及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 他人。 (3)禁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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