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精 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见证人员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 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 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 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 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 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 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 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
Xx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目 录 一、 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二、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三、 见证取样送检方案 (一)、混凝土 (二)、混凝土外加剂 (三)、建筑砂浆 (四)、水泥 (五)、骨料 (六)钢材机械性能 (七)、墙体材料 (八)基础回填材料 (九)防水材料 (十)建筑幕墙 (十一)建筑门窗 (十二)室内环境污染 (十三)混凝土结构 (十四)钢结构无损检测 四、 试件制作和试验见证计划安排表 Xx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一、 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列表 二、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1、 监理单位应向工程受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 人员授权书员员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 人员的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 必须在旁见证。 3、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