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价格公报》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 ※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1925 号 二○○七年八月六日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的函》 (环函〔 2006〕 403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 册 核安全工 程 师和 环境影 响 评价 工 程师 职业资 格考试 收费有 关问题 的通知 》(财 综 〔2007〕 41 号)规定,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所属核安全中心在组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 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