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 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结 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地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应当遵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 2009〕3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行为,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建 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 [2004]369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的主要依据,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 督管理。 二、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进度结算应包括当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工程进度结算 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