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监督机构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 续事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桂建质 〔 2014〕 3 号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先施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行为违 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号),属于违反行 政法规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文简称 “监督机 构”)发现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桂建质〔 2014〕3 号)第十七条规 定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参见附件 3)。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条 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应当遵循下列
专业资料 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监督机构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 续事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桂建质 〔 2014 〕 3 号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GB50300-2013 )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先施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行为违 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属于违反 行政法规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下文简称“监督 机构”)发现时应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桂建质〔 2014〕3 号)第十七条 规定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参见附件 3)。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条 处理补办监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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