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 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6〕72号, 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 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 和)的 5%~9%修建 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 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