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 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本 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 守本办法, B 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 定的 ,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 金。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 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