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 建筑面积 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均须按本办法 实行招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 技术资质证明、 资金信用证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持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 工企业,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四条 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2.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用经批准的初 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已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