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已经 1992年9月14日公安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1992年10月12日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 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 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 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 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 其 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