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24
合造价【2011】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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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造价〔 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 2011〕211 号)和安徽省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 计〔 2011〕25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 屋修缮、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 均按本 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 1 、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 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合肥市区 60.99 元 /工日、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 县54.16 元 / 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计价依据 结算系

18号令、27号令与13号令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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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7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8号令 27号令 13号令 1、 适 用 范围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 以下统 称“招标采购单位” )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 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 )招标投标活动 ,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 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 进口机电 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 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 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 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 和秘密的采购 ,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活动 。 前款所称 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 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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