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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2
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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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相关 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立足新型城镇化建 设需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规划、综 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优先保证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国防、人防需要,融合建设使 用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的领导, 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 部门职责 ,建立协调机制,制 定实施管理办法,完善技术标准。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投资和 运营,人防工程建设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建设项目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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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件 金人防〔 2004〕90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 作,满足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要求 1、战时功能等级核定。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人员掩蔽, 十层以 上(含十层)和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按 2.5%统一修建的防空 地下室,防护等级一般为 6级;九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修建的为 6B级。按医疗救护工程、 专业队工程、 配套工程等战时等级功能 修建的,由市人防办工程处研究核定。 2、应建和实建面积核定。 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核定: 1)十层以上(含 十层)的民用建筑,按主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若有裙房则按标准层 修建);2)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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